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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电子税局税费税种核定中,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不是说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需要,那么是不是需要先到税局进行税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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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1:2: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我公司电子税局税费税种核定中,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不是说无需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需要,那么是不是需要先到税局进行税种核定?

2、已核定税种中无工会经费,且我公司也无工会组织,请问是否需要交纳工会经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9年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公告》(豫残联【2019】49号)规定,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豫残联【2020】22号) 规定,一、政策变化内容(一)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二)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2.1.6税(费)种认定【一、事项类别】发起方式:人工发起(税务机关)/信息驱动……网上办理:否……【二、业务概述】税(费)种认定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获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或受托代征人等课征主体(以下统称“纳税人”)报告的身份信息、纳税人首次进行纳税(费)申报时提供的税种信息,以及税收征管工作中依法取得的其他相关信息,通过建立后台数据模型,或通过人工判断对纳税人的认定有效期、申报期限、纳税(费)期限、税率或单位税额、预算分配比例等税(费)种征收属性进行认定的工作。……【四、办理规范】……(三)注意事项 纳税人已完成身份信息报告或签订委托协议,在进行首次纳税(费)申报前,需要进行税(费)种认定。

    四、根据《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豫工文〔2007〕48号)一、代收范围 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第二条  代收比例对纳入代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的工会经费(筹备金)全额代收。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及按系统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上缴省总部分经费暂由工会自收,上缴属地总工会部分经费由税务部门按属地分成比例代收。

    因此,凡本省行政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省驻郑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不到1.6%的应当申报缴纳残保金。如您符合残保金优惠政策,可在申报时自动享受。除工会经费纳入财政集中划拨的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单位缴纳的筹备金)全部由税务部门统一代收。首次申报未核定相关税费种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种认定。具体涉税事宜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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