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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出租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是否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属于价外费用,该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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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9:59:3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根据《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的确定:(1)依据纳税单位固定资产账页记载的金额确定;(2)未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但按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房屋累计造价已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房产,按累计造价确定;(3)无房产原值和财务制度的自有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参考房产管理部门同一年代兴建的同类房屋的造价核定;(4)购买的房屋,按购进的价格确定。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水、暖气、煤气、电器设备,应计算在房产原值内。

    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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