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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11:8: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购入两台机器设备,其中一台在2017年12月以前收到设备并取得全额发票,于2018年1月安装完成并验收,另一台在2017年12月以前收到设备并取得60%的发票,在2018年5月安装完成并取的40%的发票,请问这两台设备是否都适用于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
(二)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