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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无起征点?文化建设费的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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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4:14: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19】 44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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