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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14:17: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对于《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如电影院提供了其他服务,如卖品售卖、广告(映前广告、贴片)、喷绘、租赁、售卖电影票代金券等服务是否同样全部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电影放映服务以外的收入,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