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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被当地政府征收的土地指标费,是否可以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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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9 10:53: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在取得土地时,应当地政府要求向政府交纳了土地指标费,并收到了先关财政票据。
请问,该项支出是否可以作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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