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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的税已经超过三年,能不能留给以后年度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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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10:22: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假如纳税人提出申请退税的时间超过三年,税务部门按税法规定不予退税。请问税务按税法规定不退税款,纳税人可在以后年度提出抵扣欠税吗?抵扣有年限限制吗?毕竟多缴的税款,退税与抵税是两回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处理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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