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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好多其它省份都制订了交通、通讯、取暖补贴标准,请问我省是否有相应的补贴标准?如果没有,请问税务是怎样把握执行的?请问这是税务的不作为还是政府的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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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6 10:48:1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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