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我司放发给网友的这类食品、饮料等补给品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gg2.jpg

2021-10-27 9:49: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主营业务为广告制作发布、广告服务等。我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为互联网线上广告发布、线下广告服务执行。其中线下广告服务执行一般是接受客户委托,通过开展创意活动吸引人群参加,从而提高客户品牌曝光量,达到客户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为达到客户约定的履约条件,保障参加活动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我司会采购一些食品、饮料、矿泉水等物料,仅用于特定活动的特定人群活动中途营养补给,不用于营销目的的免费赠送或我司员工福利。例如我司举办的毅行活动,该活动是组织网友沿巢湖徒步行走四十余公里,因路途较远,为保障活动安全有效的开展,沿途会设立若各个补给站,为参与网友提供食品、水等补给品,此类补给品仅为保障参会人员身体健康而设定,分量较小,仅适合一人临时补充使用,我司购买上述补给品是用于经营活动,属于活动必需成本,而不是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税法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请问我司放发给网友的这类食品、饮料等补给品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涉税事项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