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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10:13: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2014至2015年间共给一客户开具22.8万发票(其中19.8万我方有合同,另外3万的合同没有收回来),但客户一直拖延不付款,2019年公司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和高院判决,对方从一审只认账2.2万到高院我方提供了5.5万确认单后再认账5.5万(款项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支付给了业务员个人没有支付给公司,公司已准备另外立案追讨),其余17.3万的发票因为我们没有合同上列明的履约证据法院不支持对方也不归还发票,我方能否依判决书对这17.3万的发票进行红冲?另外还想咨询的是,客户虽然在法庭不认账,但财务上很可能已经使用了这些发票来入账冲抵应纳所得额,请问我司红冲处理后税务部门会对该客户的用票情况进行核查吗?
1.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