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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0:58: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2012年商贷一套住房,自2019年享受了个人所得税扣除到2020年4月为止,1年半时间。现在刚需换房,将房贷结清,卖出。换房后用公积金贷款,享受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3.25%。请问这种情况公积金贷款购买的这套刚需住房还可以继续享受个人所得税扣除么?
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中就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