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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看来我们公司销售额是按照100万开票,纳税按100-30万计算纳税;如果是按100-30=70万计税,请问在开票的时候怎么处理,申报的时候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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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 17:39: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是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供应全都材料。

我方做清包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将该项目的部分劳务分包给专业劳务公司。

假如我们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不含税为100万,分包出去30万,根据“财税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三)销售额条款中的9: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此看来我们公司销售额是按照100万开票,纳税按100-30万计算纳税;如果是按100-30=70万计税,请问在开票的时候怎么处理,申报的时候怎么处理?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需要扣除分包款的,申报纳税时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对应栏次,相关数据将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即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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