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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按政府要求配建的公租房是否可以按公共配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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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 11:0: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对于招拍挂文件中明确需拿地单位配建一定面积的公租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此公租房一是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二是移交后政府用于低收入人群出租居住的住房保障,用于公益性和社会公众,请问此公租房是否可以按公共配套而不按视同销售来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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