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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10:23: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芜湖土地竞拍,采用“限地价,竞缴纳基础及配套设施代建资金”形式,请问,该代建基金(开具的是省级非税票据):
是否可以作为土地价款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增值税时,作为土地款抵减项进行抵扣,请税务专家明确回复,感谢
根据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代建基金”不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