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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5 14:27: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已在省科技部分备案的技术转让合同能否享受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免税的政策?如果能享受,是直接享受还是先去税务局所得税备案后再享受,如备案的话,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2、合同是技术转让合同,发票开具的是“技术服务”而非“技术转让”,在政策享受方面是否会受到影响。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