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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稽查后认定,2016年多结转成本,调整后应缴纳200万,合计需再补缴20万,请问滞纳金的计算是按照以下哪个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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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4:36: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A项目,2015年预售时预缴企业所得税80万,2016年交楼后企业自行计算项目应缴纳180万,补缴100万(180-80),现在2021年稽查后认定,2016年多结转成本,调整后应缴纳200万,合计需再补缴20万,请问滞纳金的计算是按照以下哪个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是以2016年应缴纳200万吗?
还是以2021年补缴的20万吗?
还是以10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6年补缴纳100万)?
还是以120万(16年应缴纳200万-15年预缴80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建议参考上述规定,按您实际滞纳的税款计算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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