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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0:29: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并向工程发包方开具发票,开票后由于发包方原因,需要更换发包方并重新签订工程合同、重新开票,工程名称、金额等都未发生改变,请问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退税并重新预缴税款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八、<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七条规定调整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