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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4:29: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至9月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当年10月享受了留抵退税。2021年3至8月,我公司连续6个月较2019年3月底有增量留抵,且8月增量留抵大于50万元,又第二次符合留抵退税条件,请问本次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从2019年4月1日至今年8月所属期止进项数据统计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还是只从今年4至9月这六个月的进项数据计算进项构成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