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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10:0: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税函【2009】587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及其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费范畴。那么是否与财税【2015】78号文涉及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范畴一致?是否可以认为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是否属于垃圾处理处置范畴?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财税【2015】78号问规定的增值税即增即退优惠政策?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备注:1.概念和定义。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合成革及化纤废弃物、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等垃圾。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第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文件规定的“垃圾”定义为正列举,不在上述定义正列举范围内的垃圾,不得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