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我是房开企业,在房屋预售阶段,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是:1.预收账款/(1+9%);2.预收账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gg2.jpg

2021-11-26 10:40: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是房开企业,在房屋预售阶段,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是:1.预收账款/(1+9%);2.预收账款-应预缴的增值税税款

以上两税计税方式,是我们可以自行选择的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