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中表述“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请问:1.是不是不属于违法违规的财政返还、奖补行为还是允许的,比如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财政补贴是合法的、正常的,不与税收挂钩。
2.是不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仍可以享受财政返还、奖补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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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