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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 9:5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一项目修建了部分机械车位,但由于机械车位最多只能分组办理产权,而一组车位有4-6个车位,每个车位是可以移动的,无法定义界址,因此产权无法分割,也就无法出售,那么如果我司将其移交给业委会并按公共配套的要求进行“三公”,是否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在土增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