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2]257号):“1、对房屋出租行为征收的房产税,应以出租方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不得扣除任何代收代缴费用。但由出租方代缴并取得正式发票,且将正式发票转交给承租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据实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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