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股东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经营红利的,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收回款项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计算,您可请携带相关注销清算账务资料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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