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前段时间我在广东肇庆高要进行了我名下房子加妻子名字操作,当时办理的时候说是免税的。但是当我去税务窗口办理免税的时候,税务工作人员告诉我说这是我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属于我婚前财产,婚后加配偶名字是需要征收印花税的(一万元收2.5元)但是我打电话咨询12366,客服说是需要5块钱的印花税费,是拿不动产证的时候给的。现在我们就以当前我家所在楼盘的市场价为基数,缴纳了140多元的印花税费,请问这个收费是否有法可依呢?如果是因为工作人员导致的多缴纳的税费,该如何退回?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有关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买卖双方均需缴纳。此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计税公式为:计税金额×0.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