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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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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7 14:14: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针对国税发〔2009〕31号号文件中的第一张第三条。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即视为开发产品完工。但我司项目为清水竣备,精装交付。难道在清水竣工备案时我就要结转收入成本?该时点精装成本都还在发生。请老师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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