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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企业,销售既有按简易征收,适用增值税税率为3%销售产品,又有按增值税税率13%销售自己组装的机器设备。请问:
我企业不同税率的销售收入可以分开,但是购买生产产品的原材料和生产设备的零部件的进项税不能准确的分开,这种情形,可抵扣的进项税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