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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A转让20%股权给股东B,由于未实缴,转让后B承担实缴义务,所以约定的股权转让价0元,请问A需要交纳所得税吗?需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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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7 11:35: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注册资本1200万,注册地址:广东中山市,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3个,股东A(有限合伙企业,非创投,普通合伙人为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均未实缴出资)认缴480万,实缴0元,持有我司40%股权。股东B(有限公司)认缴600万,实缴60万,持有我司50%股权。股东C(有限公司)认缴120万,实缴120元,持有我司10%股权。我司净资产20万。现在股东A转让20%股权给股东B,由于未实缴,转让后B承担实缴义务,所以约定的股权转让价0元,请问A需要交纳所得税吗?需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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