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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1 9:39: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某公路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与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承担该工程中的施工劳务作业,现该工程所在地税务局要求我单位缴纳环境保护税(约0.6元+/平方),请问一个项目有多个分包单位,每个单位都按该项目面积交一次,合理吗,我们的甲方才是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环境保护税应该总承包单位缴还是我们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缴纳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