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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3 9:34: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前景:个体工商户,在网络平台做寄卖服务,承接个人鞋服寄卖,收取寄卖佣金。
正常与个人签订寄卖合同,按单收取佣金;
平台款项到个体账户,个体代收代付,公对私转寄卖款;
寄卖中,接收实物(代收实物),代销后转销售款;
申请认定为:经纪代理服务 缴纳增值税。
问题1:此项经营行为的纳税额认定是什么? 税法依据是?
问题2:个体经营者:仅以佣金申报收入,不考虑寄卖现金流,是否可以? 如不可以的税法依据是什么?
问题3:此项经营行为,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之间的寄售服务中,个人如何申报个人所得。 个体是否可以代为申报,如何申报? 税法依据是什么?
问题4: 目前,该业务参考拍卖行寄售服务的税收条例,是否可行?如不可行,是否有税收条例可以支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三、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依照4%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
四、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