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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5 9:59: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有以下问题:
1、是否也可以选择不合并计算,单独计算各个合伙创投企业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
2、若以前年度选择合并计算,以后年度是否可以选择不合并计算?
3、若投资在满24个月的当年,该合伙创投企业是亏损,是否可以留到弥补完亏损有盈利的年度,再进行抵扣?
(五)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既包括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