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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8 10:57: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中关于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的规定要求,“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外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上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固体废物 六价铬的测定 碱消解/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87-2014)是非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参照其方法检测的检测结果只应作为技术数据参考,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加盖CMA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