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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1 10:20: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现有一个问题想咨询贵局: 玩具产品为进口商品,在进口报关前产品的外包装,说明书已改为中文标识,产品也获得强制性认证(CCC),但玩具内置的碳锌/碱性7号或5号电池为英文标识。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第三十六条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咨询人在咨询函中所述的玩具产品虽为进口商品,但在国内销售时,其产品标识必须遵循《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而“碳锌/碱性7号或者5号电池”为玩具产品所内置,目前GB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T5296.5-2006《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5部分:玩具》等相关标准并未对玩具产品内置的电池作出标识方面的要求,仅要求在玩具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注明电池电压、电池类型及注意事项。因此,上述电池仅有英文标识而未有中文标识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