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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自主选择认证进项税时间,以便获得加计扣除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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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6 14:50:2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1、我司是物流辅助业,由于本年有巨大金额的在建工程,使得进项税一直大于销项税。而加计扣除政策只有在产生纳税时才能享受。我司是否可以把一些大额资产购进的进项税不在资产取得当月认证,主动往后推迟,挂在待认证,以便使得当月进项小于销项。比如本月销项税100万元,进项税90万元,使得享受9万元的加计扣除。这样只需缴纳1万元的增值税。(这种做法只有在加计扣除政策要到期的时候才这样筹划)。请问这样是否合法?2、同时我司还有免税收入,这样就有进项税转出。按税法规定,当月的进项税要按当月免税收入比例转出。而我推迟认证是专门选采购固定资产的(根据税法,既用于免税又用于征税的资产,可以在任意认证月都全额100%抵扣),这样是否就没有税务征收调控进项税转出比例的嫌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如有其他疑义,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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