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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6 10:5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选业务口径说明,评选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信用等级直接降为M级。评选业务口径中的年度“营业务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属期间在评价年度内,增值税的销售额合计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合计。如果这两个税种收入数不为零,就不应评为M级。
我公司全年仅有一笔不动产租赁收入3.5万元,会计认为这笔租赁收入属于其它业务收入,不是主营业务收入,并且认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填写就应当是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思路依据是根据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3行“利润总额”中的金额就包含了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与会计口径一致),因为会计上的利润总额 =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以利润总额这个数字已经包含了其他业务收入,会计这样理解,致使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显示为0。事实上,我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无须遵守会计准则,房屋租赁收入填写入主营业务收入,也是没有问题。
如果是这样,那么我公司的信用等级是否为M级,或可调整为B级?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确实有主营业务收入,只是反映在所得税申报表中的位置错了。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一)新设立企业。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您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附件1及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请根据上述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