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昵称必填
邮箱选填
网址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验证的码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