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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有限公司阶段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为股份公司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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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6 10:5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有个税务方面的问题想咨询一下,我司是一家位于浙江绍兴的拟上市公司,公司于2021年1月31日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公司,公司以截至2021年1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专项储备后的净资产158,759,868.97元中的66,783,603元折合为股份公司66,783,603股,每股面值1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66,783,603元。整体改制时,东海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5,378,021元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66,783,603元,增加的注册资本均源于东海有限股东溢价增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请问根据现有国家税收政策,对于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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