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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常年兼职从事编辑专业工作的,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统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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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17 10:41: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常年兼职从事编辑专业工作的,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统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2.A单位工作人员在B期刊出版单位兼任法定代表人、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职务(但不从事编辑专业工作),在任职期间其在B期刊出版单位的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个人收入,B期刊出版单位是否统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的第一条规定,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若您咨询企业所得税有关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建议参考上述规定,若您咨询会计账务处理问题,建议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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