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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