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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A公司是一家境内居民企业,于2018年投资境内另一居民企业B公司,B公司于2021年9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22年5月B公司向A公司派发2021年的现金红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请问,我A公司判定12个月的时间,是从2018年开始计算?还是从2021年9月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从2018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