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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企业,研发费用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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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19 14:47:5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生产生物制品的生产企业,现在公司自产自销的生物制品产品用的简易征收税率3%,代理其他公司产品的用的税率是13%,公司目前有两个在研发的项目,一个是生物制品方向的,未来如果研发成功这个产品也会适用简易征收3%的税率,一个不是生物制品的项目,未来适用13%的税率,请问,这两个项目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都可以抵扣


    首先,适用简易征收按3%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按13%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属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

    其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需要结合购买方购进产品的用途来确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如果购买方购进的产品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在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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