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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金属制品餐具,退税率为13%。5月我司采购金属制餐具含税价113万,进项税13万。出口价格125万人民币。其他费用如报关代理费进项500,服务费进项200,办公室租金进项1300。13万进项已经勾选到退税发票认证,500+200+1300=2000已经认证到进项抵扣。
现对留抵退税政策有疑问,我司将申请13万的进项退免税,请问在没有其他业务的情况下,我司是否需要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问附件1第二十九条,将2000已经认证抵扣进项税全部转出。这2000进项税无法享受留底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根据以上文件,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如果其取得内销收入,内销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申请退还。没有内销收入的,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