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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按照财税(2019)85、86号公告文件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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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9 15:3: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融资担保公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金融业的其他类未包括的非银行金融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委托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并按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风险分类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问:融资担保公司委托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按照财税(2019)85、86号公告文件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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