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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 17:37: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与企业的贴现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所称的贴现,是批贴现申请人为了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向贴现人转让的票据行为。”
我司认为贴现业务属于票据转让和受让和为,持票企业通过转让票据提前收到资金,且印花税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列举贴现合同为应税凭证或相关交易范围,因此不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范围。不知道我司理解得对不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二、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营业账簿;证券交易。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