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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 17:45: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如果涉及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冲,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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