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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企业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误抵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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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 11:31:3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为贸易企业,既有内销又有出口业务(内销为主)。公司将原本打算内销的货物用于出口,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抵扣申报且申报不能撤销。

请问:

1.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还是需要转出?(具体参考什么文件的什么条款)

2.如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后,对应的进项税额要进行出口退税该如何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发票用途确认结果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纳税人已经申报抵扣的发票,如改用于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并调整用途。纳税人已经确认用途为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发票,如改用于申报抵扣,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发票尚未申报出口退税,并将发票电子信息回退后,由纳税人调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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