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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5 11:39: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残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1〕15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职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