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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5 10:43:4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第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对旧房的界定是什么?是按产证来看还是按使用期限来看,如果按使用多久算旧房?如果按产证,取得产证多久后为旧房?
第二,转让旧房如果按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是用来计算收入的,还是用来计算扣除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在土增的计算中应该放在哪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
二、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