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企业合并重组-以否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gg2.jpg

2023-12-5 11:5: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境外A公司分别在香港(简称B1公司)和中国境内(简称B2公司)以100%全资投资了两家公司,,B1又往境内全资投资了3家子公司简称(C1、 C2、 C3),现在中国境内B2公司要收购香港B1公司投资在中国境内的三家子公司C1 、C2、  C3,请问是否可以适用企业重组特殊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