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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事水处理业务,包括污水处理和循环冷却水处理。我觉得循环冷却水业务应按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6%税率缴纳增值税,原因如下:1、循环冷却水工艺中并未产生货物,只是过程中提供了加药等的专业技术服务;2、循环冷却水采用的是敞开蒸发系统,冷却塔采用机械通风,部分水在热交换中直接蒸发到大气中,所以也不存在货物归属的问题;3、所签合同中也没有关于水的买卖的条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是对污水处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放,没有产生能够继续销售的货物。那么,污水处理厂提供的也是一种“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因您的业务描述不是很清晰,建议您参考上述政策判定。